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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3-10-17 09:44:25

    晋工办发〔2018〕17 号

    各市、县(区、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与我省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问题。《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 号)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73 号)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基层工会的规定,仅对服务职工经费支出和评比表彰奖励标准予以规范,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相统一,属于我省具体实施细则,在服务职工和评比表彰具体工作中按我省两个文件执行。其他方面按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关于行政补助用于职工福利支出问题规定如下:首先,搞好职工福利是单位的责任;其次,应单位工会组织要求,单位节约的运行经费、税后利润等资金可以弥补工会组织经费不足,补助额度控制在年度每人1500 元以内。

    三、关于春游和秋游问题。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职工

    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把握就近、节约原则,并做到当日往返。活动可开支交通费、工作餐。工作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一餐不超过50 元/人。严禁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严禁超标准开支工作餐费;严禁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

    四、关于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问题。

    (一)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基层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既要兼顾工作量,更要考虑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总量。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总金额以留成经费的5%为限,单人补贴金额年度不得突破5000 元,具体补贴金额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基层工会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面向广大职工提供工会组建、权益维护、争议调处、困难帮扶、教育引导、人文关怀、职业发展等方面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的薪资发放,应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参考标准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则控制在工资参考标准1.0—1.5 倍区间。

    五、基层工会要认真学习研究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积极组织收入,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努力为工会各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六、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七、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八、各级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 年4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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